退市本身不必然导致赔偿存在违法违规必须一追到底
◎记者梁银妍常佩琦
8月29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举行健全退市过程中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研讨会。
与会专家认为,退市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赔偿,但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必须“一追到底”。除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外,其他情形下能否民事索赔需要根据是否存在违法或者违约行为,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探究退市的真正原因,根据事实和因果关系确认过错大小和所导致的损益情况。
不断完善退市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面临退市的公司多数处于风险交织状态,丧失投资价值。从严执行退市新规,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风险出清,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退市公司个体,退市后将直接影响投资者经济利益,因此,加大退市力度必然会经历个体与整体、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冲突的阵痛,需要不断推动健全退市过程中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少专家提及,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个人投资者占有非常高的比例,如果把公司退市作为一种投资风险来看,则他们对风险的识别、应对和承受能力,与机构投资者相比相对较弱,比较容易受到损害、更需要加强保护。
专家表示,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投保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但是,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责任范畴,首先需要投资者自己去积极主张权利、寻求救济,投资者是维护自身权利的第一责任人。不论是普通代表人诉讼,还是由投保机构参加的特别代表人诉讼,都需要受害投资者挺身而出,首先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应当充分调动投资者依法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此基础上才是如何更好发挥投保机构的支持作用,不能本末倒置。
投资者维权不能仅靠诉讼一条路,专业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也非常重要,构成了退市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的组成部分。一位专家强调,需要研究加大“示范判决 专业调解”、诉调对接、仲调对接等的适用力度,充分发挥调解等非诉方式在化解资本市场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公益律师、证券从业律师支持作用。
损害赔偿前提是有违法或违约行为
上市公司退市,是否一定涉及投资者损害赔偿问题?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上市公司退市与投资者损害赔偿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退市不必然导致相关主体承担向投资者赔偿的责任。
据悉,退市包括强制退市、主动退市两类,其中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以及重大违法类四种类型。
有专家认为,投资者损失赔偿与退市行为本身无直接联系。证券法关于投资者赔偿的规定没有区分正常交易还是退市环节,关键是在于有关主体是否存在违法或者违约行为;如果没有违法或者违约行为,退市本身不必然导致赔偿存在违法违规必须一追到底投资者索赔在法律上没有规定。
“对于并无违法违规行为而退市的公司,应遵循买者自负原则,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损失。”上述专家表示,监管机构的投保工作重点在于全流程严格监管上市公司,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及早揭示投资风险,以及督促证券公司落实投资者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
也有专家强调:“在实践中需在个案基础上,按照有无违法或者违约行为,并结合相关行为与退市的因果关系,确定是否存在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大小。”
更有专家直言,如果不考虑有无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公司退市就赔偿,也即无差别赔付,相当于为风险投资提供了刚性兑付,有可能加剧市场对绩差公司的炒作,从而弱化风险揭示功能,不利于资本市场理性投资文化和生态的建设。
必须“追首恶”“惩帮凶”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虽然退市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赔偿,但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退市公司,必须要一追到底、依法严惩,绝不能一退了之;同时要用足用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比如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结合“事实董事”“影子董事”的规定,就可以实现对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追究,达到“追首恶”的目的。
“无论公司是否退市,只要公司存在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其责任的承担与公司是否退市没有直接关系。”有专家强调,如退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受损投资者可起诉索赔;如退市公司存在大股东等资金占用,符合条件的股东除起诉要求大股东等归还占用资金外,也可通过代位诉讼要求未勤勉尽责、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等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专家建议,建立董监高薪酬追偿机制,在上市公司章程中列明薪酬追偿条款;用好用足新公司法,因大股东、董监高等违背信义义务导致公司退市,适格股东可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追究相关责任,并启动索赔、追讨公司利益。